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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执保386号之三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2717号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9月10日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在银行的存款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