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2717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申请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与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2020)黑0622民初271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不服,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复议称,不服肇源县人民法院(2020)黑0622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书中冻结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0万元。事实与理由: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对其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义务,且没有任何财务往来。2、对于发包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油建)拨付的工程款,申请人已按约定支付给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公司),申请人对其没有任何欠款。3、实际的合同纠纷发生在被申请人与中庆公司之间,且被申请人已对中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现被申请人又将我单位和四川油建列入财产保全范围,其保全数额已远远超出其诉讼请求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4、我单位为小型施工企业,在目前的市场形势下生存已十分艰难,若贵院冻结我单位银行款项,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员工的工资发放,还会给企业的经营运转带来巨大困难,恳请贵院慎重裁定。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肇源县人民法院对(2020)黑0622民初2717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对申请人4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工程现已完工并交付,但申请人未结清全部工程款,仍存在欠付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立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于 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