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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2717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立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