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22民初2717号之三
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区**大道双楠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告: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
被告: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华油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庆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市石油管道防腐保温工程处、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立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