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异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塔寺***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23565988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官***都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553083029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购部经理,住该公司宿舍。
第三人: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达三支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QAW2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与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审查过程中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自愿申请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万通宏利机械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