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2执异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城镇焦家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达三支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镇小官***都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2021)鲁0322执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异议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山东宝路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