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民初2006号
原告:北京***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沙路商业街6号楼一层0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AQ6X0C。
法定代表人:章团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所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达三支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QAW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隆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