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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7民初9423号 原告:北京政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坊镇马坊大街52号院1号楼12层12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G20BX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达三支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MA05WQAW2P。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政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政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政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