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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华商贸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6民初324号 原告:北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东大街9号A座6930室。 法定代表人:**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达三支路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 北京***华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8 905.5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288 905.5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至2020年7月,原告向被告供货标准件及不锈钢制品,总货款352 991.51元。截至2021年7月10日,被告已付款64 086元,仍欠288 905.51元未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账并支付货款,被告与原告对账,但一直未支付剩余货款。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北京***华商贸有限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两份《销售合同》及出库单等证据提起诉讼,两份《销售合同》均约定,“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签订之时,北京***华商贸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刘 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徐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