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421民初5753号
原告:吴江某铸件厂
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
原告吴江某铸件厂与被告苏州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2025年1月17日,原告吴江某铸件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吴江某铸件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347元,减半收取917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江某铸件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