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702民初4570号
原告:晋中市榆次区洪仁建材经销部,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路中都广场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702MA0JYCOP7N。
经营者:***,男,1977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秦蜀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MAOH7Y27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诚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晋中市榆次区洪仁建材经销部与被告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中市榆次区洪仁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32元,减半收取5866元,由原告晋中市榆次区洪仁建材经销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务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