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33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蒲县福兴路24号。
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住所地:临汾市秦蜀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在中国建设银行14050110882700000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3585.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