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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XX、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蒲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晋1033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蒲县福兴路24号。 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住所地:临汾市秦蜀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在中国建设银行14050110882700000156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73585.5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