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4202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盛锐世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乌苏市盛锐世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4202民初46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于2022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41775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026元,合计14380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苏市盛锐世代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临汾市水利机械工程局案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12月27日自愿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22)新4202执149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