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长沙纽扣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03民初9253号 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C3栋103、1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纽扣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道解放东路46号华瑞电子商务大厦17018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经营场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太白山路172号中德生态园双创中心3714室。 经营者:***,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展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捷公司)与被告长沙纽扣美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扣美学公司)、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以下简称正盛源图书行)、第三人***侵害名称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雅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纽扣美学公司及正盛源图书行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销毁仿印的全部书籍;2.判令被告公开登报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40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持有公安、新闻出版监管部门颁发的从事印刷业务的特殊许可证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印刷的涉案图书上擅自冒用原告的企业名称,被告为了通过抖音平台审核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但原告与两被告并无任何业务往来,误导大众认为涉案图书是由原告印刷装订。两被告对外展示的抖音账号和店铺为同一个销售链接,消费者下单购买涉案图书,有正当理由相信涉案图书由两被告共同销售,两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原告一直以良好的商业信誉与企业、政府等社会各界单位合作,连续几年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招标中中标成功并且获得多项奖项和荣誉,因被告与第三人***侵害著作权的争议,导致原告无辜增加诉累且遭到了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突击检查,这对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公司形象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原告的合作方在了解到原告涉诉问题后,不再与原告签订相关的印刷、装订合同,导致客户流失,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0万元;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原告一直与银行在沟通贷款,因两被告与第三人***的侵权争议,导致银行方调整贷款额度和利率,给原告产生损失10万元。并且原告因第三人***提起侵权诉讼以及本案诉讼共支出了律师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共14万元。两被告在抖音上冒用、盗用原告企业名称,误导大众认为系原告公司印刷、装订涉案图书,非法盈利20多万元。且两被告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的承载平台面向全国大众,其浏览和购买涉案图书的消费者也是来自全国各地,两被告使用原告的名称上架涉案图书直到下架之前,侵权行为一直持续,故要求两被告在全国性的媒体、报纸期刊上公开澄清事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辩称:一、因抖音平台规则改变,在平台上销售书籍必须填写书号以及印刷公司,为了通过平台审核被告在2021年5月21日在申请页面资料中填写了原告公司名称,8月11日即删除上述信息,且淘宝网上并没有使用原告的公司名称。二、被告销售的书籍《化妆基础理论》上并没有印上原告公司名称;三、被告在抖音资料审核中使用原告公司名称的行为并没有对原告造成实质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以及14万元的律师费明显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被告纽扣美学公司辩称,其对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在抖音平台及淘宝网上销售《化妆基础理论》书籍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对涉案书籍上没有使用原告公司名称的事实不持异议,但两被告为了推广、销售涉案图书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信息使用原告公司名称,认可两被告冒用原告公司名称的事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9月15日,第三人***与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就作品《专业化妆理论与实训教程》的出版达成协议。该作品于2020年11月第1次印刷,书号为ISBN978-7-5648-4007-5,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0)第218311号,主编***、***,出版方: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该作品系化妆教学书籍,由文字、照片、绘图组成。 就本案侵权事实,根据长沙市公证处出具的(2021)湘长市证民字第9204号公证书,载明:2021年6月21日,第三人***向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申请对抖音平台相关店铺购买侵权书籍的过程以及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在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下载、安装“抖音”APP,在搜索栏输入“纽扣美学”,进入“星妆纽扣美学”的用户信息界面,显示平台用户名为“星妆纽扣美学”、抖音号:nkmx2020,再点击界面中部的“商品橱窗”,点击商品列表中第一排第一张的“专业化妆理论与实训教程属于化妆师的学霸…”的链接,浏览商品详情中部的“正盛源图书”,显示“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书号ISBN978-7-5648-4007-5,出版发行湖南师大出版社,印刷装订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等信息,点击界面中的“正盛源图书”店铺名,点击“证照信息”查看正盛源图书行的营业执照以及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返回商品详情界面,点击界面中的“提交订单”标签,支付130元购买涉案书籍《化妆基础理论》(教材版与练习册)两本,并于2021年6月25日取得在抖音平台购买的上述书籍,公证员将所购书籍外观进行拍照,并封存所购书籍交由申请人***保管。经庭审质证,原、被告确认在抖音平台商品橱窗中通过跳转链接在被告正盛源图书行网店所购的涉案图书上没有使用“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名称,仅在商品详情的描述中使用“印刷装订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的名称,原告认为两被告为了推广、销售涉案图书冒用原告公司名称,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书籍由雅捷公司印刷装订,侵犯其公司名称权。被告正盛源图书行对在抖音平台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出售涉案书籍,在商品详情页面中冒用原告雅捷公司的名称不持异议,但主张因抖音平台规则调整,被告正盛源图书行为了通过平台审核才冒用原告公司名称,且纽扣美学公司没参与销售,对销售链接信息以及商品详情信息均不知情,该公司不构成名称权的侵权。 另查明,第15219077号“星妆纽扣美学”商标注册人为纽扣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核定使用在41类教育等服务上使用。 雅捷公司成立于2004年2月1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经营范围为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等内容。该公司在印刷行业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与影响力。 涉案抖音号:nkmx2020,由***实名认证申请注册,实际由正盛源图书行经营者***经营、管理,涉案抖音平台上商品详情中的被控侵权信息已删除。 还查明,第三人***认为被告正盛源图书行、纽扣美学公司以及雅捷公司在淘宝平台以及抖音平台销售的涉案书籍以及冒用书号的行为侵害其作品《专业化妆理论与实训教程》的著作权,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雅捷公司认为其被正盛源图书行、纽扣美学公司冒用公司名称,侵害其公司名称权,遂向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2021年9月2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现场检查笔录,经查,群众举报的《专业化妆理论与实训教程》、《化妆基础理论教材版》均不是雅捷公司印刷的出版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被告是否实施冒用原告公司名称的行为;二、如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焦点一。本案原告享有名称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本案被告正盛源图书行冒用原告公司名称在抖音平台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在其网店销售、推广涉案图书,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书籍由原告印刷装订,被告正盛源图书行主观上具有侵权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侵害原告名称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涉案抖音号的用户名为“美妆纽扣美学”,虽与纽扣美学公司核准的注册商标“美妆纽扣美学”文字一致,但该抖音号的注册用户为***,由正盛源经营者***实际经营、管理,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纽扣美学公司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故原告要求被告纽扣美学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焦点二。原告确认被告已停止使用其公司名称,无再判决停止侵权的必要。关于赔偿金额,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正盛源图书行冒用公司名称所造成的损失以及正盛源图书行因侵权所获利益,本院根据原告公司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方式、范围以及造成的损害后果、过错责任与原告的维权合理支出,酌情由被告正盛源公司赔偿原告45000元,原告主张的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正盛源的侵权行为,给原告商誉造成一定影响,应承担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本院根据被告因侵权造成的影响范围以及侵权方式,由被告正盛源图书行就其侵权行为在《知识产权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关于原告提出的销毁仿印的全部书籍的主张,因被告正盛源图书行并未在涉案图书上冒用原告名称,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第一千零一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45000元; 二、被告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知识产权报》发布声明,向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三、驳回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由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黄岛区正盛源图书行负担3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