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邵阳市金信典当责任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502执异3号 异议人(案外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C3栋103、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责任有限公司,地址:邵阳市双清区紫阳街综合楼2单元302。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 法定代理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1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异议人(案外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对本院(2017)湘0502执恢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的土地(不动产产权证:长国用(2013)第0××5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称本院查封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损害了异议人(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异议人(案外人)在本院查封前就已经与友文置业签订了《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第三人已经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 被执行人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未予答辩。 本院查明,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暮云工业园编号为长国用(2013)第045、46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面积33095.7平方米,使用权起始日期为2006年1月31日,工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56年1月13日。 2015年7月9日,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三份《长沙县商品房买卖合同》,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购买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原长沙县暮云镇)暮云工业园新兴科技产业园C3幢1层03号、1层04号、2层03号、2层04号、6层02号房屋,该房为工业厂房,总价款7961674元,合同签订之日共支付房款3179124元,余款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后因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为其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于2018年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10月22日,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103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限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向不动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长沙市天心区(原长沙县暮云镇)暮云工业园新兴科技产业园C3幢1层03号、1层04号、2层03号、2层04号、6层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因该房屋所涉长国用(2013)第0××5号土地先后被本院和其他法院查封,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所购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暮云工业园新兴科技产业园C3幢所有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手续。 另查明,2014年5月21日,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2014)双民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22日诉前财产保全查封了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7,使用面积36372.6平方米。)2016年5月31日,本院作出(2015)双执字第345-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6月1日续查封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土地(土地证号为2××7,使用面积36372.6平方米),查封期限自2016年6月1日-2019年5月30日。2019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7)湘0502执恢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长沙县的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分别为:长国用(2012)第0××7号、0××8号、0129号、0××0号、0131号、0××2号、0133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长沙县的土地使用权,国土证号为长国用(2013)第0××5号。以上土地均为轮候查封。轮候查封期限从2019年4月11日至2022年4月10日止。案外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认为本院查封了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暮云工业园的土地(不动产产权证:长国用(2013)第0××5号),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针对执行标的物所提异议成立的条件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一)已登记的不动产,按照不动产登记簿判断;……的规定,在执行中,判断不动产权属依据不动产登记簿。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湖南友文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案外人以其所购买房屋坐落于长国用(2013)第0××5号土地上不得查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长沙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主张涉案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查封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部门的登记,故本院认为对登记在湖南友文置地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对案外人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长沙雅捷印务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