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湘05民终18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生产车间C3栋103、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鑫铭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瑞江苑-1389、-1390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友文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工业园伊莱克斯大道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暮云镇暮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友文食品有限公司、湖南友文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以被上诉人邵阳市金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案涉标的没有续封为由,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2022)湘05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长沙市雅捷印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