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某某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519号之二 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联东金煜产业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668563575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新码头路**第********房会信用代码91430105689537835B。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受理。2021年3月3日,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17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87元,由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补**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烨 书记员 余 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