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长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763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308号联东金煜产业中心B33#,实际经营地长沙市***潇湘大道一段柏宁地王广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岳街道观沙路160号八方小区龙泊湾商业街A栋15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054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21年9月3日、2021年9月6日、2021年9月14日、2021年10月22日四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系企业单位,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其账户下个人账户余额之和,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与单位无关,故本院对该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未作查询。 2021年9月14日对被执行人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10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25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425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尧 航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文 俊 书 记 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