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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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388号
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市中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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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