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581民初9980号
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蒋太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迈优机电科技有限公,住所地山**省济**市天桥区历山**路汇源华庭**区**3。
法定代表人:李彩云。
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迈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邵 英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