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景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弗沙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2563号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8号。
法定代表人:蒋太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弗沙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文和路306号。
法定代表人:吴林长。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弗沙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374元,由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劲松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