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14232号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1961D。
法定代表人:蒋太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凤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145389U。
法定代表人:朱桂英。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审理中,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但其管辖权异议请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本院对此不予理涉。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24163.8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74422元;3.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放弃第3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交易基本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电线电缆产品,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交付了相应产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18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还款计划对所欠货款予以确认。原告多次催讨货款未果,故诉讼至法院。
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交易基本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对账单、销货单、付款计划,上述证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9日,常熟泓淋电线电缆有限公司(2017年9月7日变更为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交易基本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按照甲方或甲方客户提供的图纸或其他具体要求制作样品,经甲方或甲方客户确认后投入批量生产。甲方向乙方采购时应下达订单,本合同未约定的订货具体内容由订单进行约定或补充。乙方根据甲方或甲方客户发送的订单保质保量组织生产。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如期交货。乙方交付产品时,甲方或甲方客户应进行检验。甲方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在产品收取后及时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收货后三日内不通知即视为检验合格。还约定,甲乙双方每月20日对账,甲方应在当月23日前将乙方对账单签回,逾期不签回即视为对乙方对账单的确认。甲乙双方已对账部分的款项属于乙方无争议的债权。货款结算方式为月结90天(每月23日对账后90天内付款),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以银行承兑的方式支付乙方到期货款。如甲方未按期如数向乙方支付货款,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立即停止供货,并可就全部货款(含未到期货款)在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8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付款计划,内容为2018年11月10日前到期款为4753097.46元,计划于2018年11月10日前支付1500000元,余款为3253097.46元。2018年11月到期款为15417.10元,加上上期余款3253097.46元,合计为3268514.56元,计划于该月付款1600000元,余款为1668514.56元。2018年12月到期款为125649.32元,加上上期余款1668514.56元,合计为1794163.88元,计划该月付款1700000元,余款为94163.88元。2019年1月到期款为30000元,加上上期余款94163.88元,合计124163.88元,计划该月付款124163.88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签订的《交易基本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约定了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就未到期货款在内的全部货款主张权利。现被告逾期付款,则原告有权依约主张全部货款。根据对账单和付款计划,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合计为4924163.88元。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还主张违约金574422元(分别为2018年7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2315921.33元为基数,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1478596.80元为基数,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11月30日以958579.3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36%计算),合同虽然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但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酌情调整至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据此计算违约金为143606.09元。审理中,原告放弃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应诉、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24163.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3606.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5990元,由原告负担6745元,由被告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9245元(原告预交的诉讼费剩余部分49245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顾 勇
人民陪审员 彭红芬
人民陪审员 朱晓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