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景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81执45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1961D。

法定代表人:蒋太科。

委托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新北区凤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557145389U。

法定代表人:朱桂英。

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的(2018)苏0581民初14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给付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924163.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支付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43606.0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09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5990元,由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745元,由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负担4924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5117014.97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6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19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一万多元的银行存款,但已经被另案冻结,本案无法处置。另反馈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一辆苏D×××××途锐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上述,查封期限二年,自2019年7月3日至2021年7月2日,到期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

4、本院向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

5、2019年8月27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苏D×××××途锐牌汽车和2018年11月份的记账凭证三本,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2019年8月27日,本院依法拘留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朱桂英十五日。

7、2019年8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8、2019年8月29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经查,2019年10月26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对江苏九鼎光伏系统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10、2020年1月7日,本院将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苏D×××××途锐牌汽车和2018年11月份的记账凭证三本返还给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

11、2020年2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5117014.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尚未执行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汽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581民初14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允枫

审判员  步全赢

审判员  李 阳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范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