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景弘盛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景某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1民初3592号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柳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1961D。

法定代表人:蒋太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北工业集中区(宗言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85869752F。

法定代表人:缪名言。

被告:***,男,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不服裁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16770元;2、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7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审理中,原告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21日签订《基本交易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电缆等相关产品,原告按约履行交货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约付款。

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易基本合同;2、销货单;3、对账单打印件;4、付款计划;5、担保函1份;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未到庭进行质证,本院经审查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2018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签订交易基本合同1份,约定由被告下订单后由原告向原告供应电线电缆,双方于每月25日对账,付款时间为发票开具日起60日内付款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送货。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1份,确认结欠原告516770元,约定于2018年11月30日付134102元,于2018年12月中旬付20万元。被告***于2018年11月27日出具担保函1份,载明:致: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本人(身份证号:)自愿为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支付给贵公司的电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金额为:516770元。(发票明细:1、发票号码:50424199,发票金额:284102元,未付金额:134102元;2、发票号码:50424286,发票金额:382668元,未付金额:382668元;合计516770元)本担保函为不可撤销担保函。本担保函自签订日期起2年有效。保证人:***2018年11月27日本款于2019.1月30日之前规还。规还清即无效”。后经原告多次催讨二被告未能给付,原告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货物后理应按约付款,故引起本案纠纷的责任在于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结欠原告货款51677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给付货款51677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自愿为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对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不利的诉讼后果由其自负。

综上所述,对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1677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案件受理费9038元、保全费31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758元,由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元,由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负担12688元。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8968元由本院退回,由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保全费、公告费3720元由被告江苏海豹特种装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熟市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许文燕

人民陪审员  张建康

人民陪审员  宗稼梁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