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大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02民初4804号之二
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宜春钓鱼台路826号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781464501A。
法定代表人:付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远涛,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集白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228780。
法定代表人:周玉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电飞,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539ID。
法定代表人:刘书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电飞,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卫平,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
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中环岩土工程勘察院、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樊卫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樊卫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至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新大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樊卫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圣来
人民陪审员  甘 莎
人民陪审员  王冉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颜志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