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9035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负责人:陈某。
被告:某某支行。
负责人:李某。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99元,减半收取1564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