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拉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公司、某某公司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9035号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某某公司。 负责人:陈某。 被告:某某支行。 负责人:李某。 原告江苏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6日立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公司、某某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99元,减半收取15649.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某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