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4718号
原告:江苏威拉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工路2号。
法定代表人:蒋保林。
被告:陕西拉普拉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水运东路创业工场8号楼522室。
法定代表人:陈瑜。
原告江苏威拉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拉普拉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江苏威拉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放弃交纳案件受理费,请法院依法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威拉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谢 龙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韦懿轩
书 记 员 乔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