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电力机具厂有限公司

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与扬州电力机具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苏1081行审9号 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仪征市公路管理站路政员。 被申请人扬州电力机具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仪交路罚字(2015)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于2015年5月6日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扬州电力机具厂有限公司作出仪交路罚字(2015)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责令扬州电力机具厂有限公司改正擅自在县道刘朴线公路X201K0+960m穿越公路埋设电力管线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限期15日内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已于2015年5月8日向被申请人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扬州电力机具厂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经申请人仪交路罚字(2015)50014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仍未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江苏省仪征市公路管理站作出的仪交路罚字(2015)50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加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