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执保527号
申请人: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鲁0306民初14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10088.8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810088.89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于海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