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6民初1492号之一
原告: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东门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66931372XU。
法定代表人:陈文勇,经理。
被告: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6号0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626698U。
法定代表人:张丰豪,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41.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5000.00元,两项共计27441.00元,由原告山东齐鲁华信高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钦明
审 判 员 张 萍
人民陪审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昱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