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8执58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丰豪,总经理。
被执行人: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法定代表人:唐嘉辉,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京惠尔三吉绿色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许昌河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调查,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岩
审判员 李 欣
审判员 李晓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胡 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