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881民初4998号之一
原告: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店塔镇广场土地管理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821MA703HW57X。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榆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金谟西路崇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2003054474604。
法定代表人:***。
原告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与被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日立案。原告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于202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院与其的谈话中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神木市浩鹰物资机电修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