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民终1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阳光时代广场13楼。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街。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卧龙镇仇沟村四社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人民法院(2022)甘08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发回重审。二审阅卷中发现送达回证上没有***签收民事判决书的记载,庭询中***称至今未收到原判民事判决书。经向原审承办法官确认,一审期间向***电子送达原审判决,因***电话故障未送达成功,之后再未采取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经审查,本案一审期间,***未到庭应诉,未签字确认送达地址,卷宗内也没有***同意电子送达的记录。一审法院向***电子送达原审判决违反法律规定,且未送达成功,又未以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送达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人民法院(2022)甘0825民初14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摆建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