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204民初2389号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住所地:铜川市新区。
负责人:李忠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宏,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祥,陕西赢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浪县宁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庄浪县。
法定代表人:柳满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仇旺孙,男,汉族,住甘肃省庄浪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负责人:胡建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龙,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与被告庄浪县宁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仇旺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庄浪县宁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仇旺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庄浪县宁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仇旺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水中心支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原告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矿建三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卞   金   萍
人民陪审员       杨娟绒
人民陪审员       赵亚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袁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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