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桥东街桥东小区K3区2幢8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康晋丽,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51号摩天石4号楼28层2802号。
法定代表人:李鸣朝。
被告: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长治市壶关县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俊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长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5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90元,减半收取5395元,由原告山西水缘福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张宇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李维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