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宜昌市东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1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直径是仙女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5131540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庆云经济开发区婴儿乐路南侧、经纬实业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3698098192W。 法定代表人:杜国新,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东明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骏风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58091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保险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卡内1500000元,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经核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80919.17元未执行到位。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请况,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3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