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某某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2071执168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某某电力集团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粤20民终36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返还款项12847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14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共计为129911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4年10月0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2)粤20破申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广东某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2024)粤2071执16827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