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764号
原告:中山市航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里海天(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宏骐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航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宏骐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中山市宏骐五金机械厂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向原告发出缴费通知书、指定原告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缴费将依法按撤诉处理。原告中山市航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山市航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806元,已收取540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2701.5元,由原告中山市航安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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