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2888号
原告:创维互联(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甲59号文化大厦17层17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添先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晶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郚山镇店子村2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维互联(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晶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创维互联(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创维互联(北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程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