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11号
原告:***,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滨湖新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