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圣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蚌山民二初字第00811号 原告:***,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滨湖新区。 委托代理人:***,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圣陶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