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8613号之二
原告:上海若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宝,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约肯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之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若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约肯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若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8元,减半收取计2,934元,财产保全费2,042元,合计4,976元,由原告上海若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鲍丹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