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586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若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宏祥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英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宝,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约肯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之勤。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若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约肯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2020)沪0115民初586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故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约肯机器人(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4,56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未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鲍丹露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