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与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289号 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海棠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与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