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与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1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289号
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许,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平舆县。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告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海棠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公路物资供应处与被告平舆县公路管理局、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