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被告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043号
原告***,男,汉族,住平舆。
委托代理人XX,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与铜山大道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丁高峰。
被告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古槐镇槐树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驻马店天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平舆县康达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92元,减半收取4296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