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305民初13952号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高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孔某。
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15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11885.31元(以所欠款项15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化利率5.475%自2022年7月17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0日,暂计算违约金金额为11885.31元,实际应计算至被告支付所有所欠款项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2年6月17日签订《xx采购订单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1000台戴森吹风机,原告于2022年6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货款250万元,后被告交付1000台戴森吹风机给原告。后因被告提供的产品问题,原告向被告退回200台戴森吹风机,根据约定,被告在收到退货后,应当在一周内退还相应货款50万元。原告已经于2022年7月8日将货物退还给被告,被告应按照约定在2022年7月16日前将相应退货货款退回给原告。被告收到退货后,分多次向原告退还了部分货款,截至起诉之日尚有15万元货款未退还。原告经过多次催促被告退还剩余货款,被告均拒绝还款,被告逾期退款的行为,应当承担因为逾期付款造成的原告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65%的150%向原告支付损失。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甲方、采购方)与被告(乙方、供应商)签订《xx采购订单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戴森吹风机1000台,单价为2500元,合同总金额250万元;结算方式为现结;乙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及厂商规定的生产标准且须符合中国关于商品强制性安全标准,如有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给予退换,退换货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及其他内容。2022年6月20日,原告通过其名下尾号为9006的账户向被告名下尾号为0902的账户转账250万元。
根据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原、被告于2022年7月4日在微信群中沟通200台吹风机的退货事宜,被告方同意退货,原告方通过邮寄方式退回货物,被告方于2022年7月8日签收并于7月12日确认已收到货物;2022年7月18日,原告方催促退款进度;2022年9月23日,原告向被告发送《xx催款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同意对订单合同进行变更,原告将200台戴森吹风机退回给被告,被告在收到退货一周内退还相应货款50万元。原告已经于2022年7月8日将产品退还给贵司且贵司已确认收到退货商品,贵司应按照约定在2022年7月16日前将相应退货货款退回原告。原告已多次催告贵司尽快支付退货货款,但截至2022年9月22日,贵司仍未将退货货款支付给原告,欠付金额50万元。现我司书面通知贵司尽快付款。如贵司不能在2022年9月28日前全额付清款项,我司将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陆续支付部分退货款。
根据原告提交的电子回单显示,被告于2022年9月27日、30日、10月18日、28日分别向原告退款10万元、11万元、9万元、11354元,共计退款311354元。原告陈述另有38646元款项,双方协商用于抵扣原告向被告采购耳机款,故被告剩余未付款项为15万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根据催款函中双方约定2022年9月28日为最后还款日期,故其主张自2022年9月29日起计算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依法履行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其庭审陈述相一致,可证实原告退货后,被告未依约退款的事实,被告未就此提出抗辩,亦未举证证明其已退回相应货款,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也须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货款15万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结合案涉证据及原告主张、合同履行情况,本院酌定被告应以欠付货款1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9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的1.3倍即年利率4.745%(3.65%×1.3)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已缺席审理,现可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5万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45%的标准,从2022年9月2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537.71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37.7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537.7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公告费由被告负担,公告费由原告预先支付,具体金额以实际支出为准,被告应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