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云中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安康手袋皮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云中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民初4464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康手袋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田工业区21号第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56449192。
法定代表人:张自然。
委托代理人:旷艳姣,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商华路2号阳光科创中心B座19楼19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52559L。
法定代表人:董辉。
原告深圳市富安康手袋皮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康手袋皮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康手袋皮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