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铭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铭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0309执41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铭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宝能科技园9栋10层A座CDEFGH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76637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铭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9诉前调2052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认截止2023年5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博铭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8万元。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23年5月至2023年11月每月31日前支付欠款人民币2万元,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欠款人民币4万元,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账户的冻结。被执行人按期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本案可予中止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9诉前调20523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