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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309民初10727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男,199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广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甲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设备款112000元;2.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12000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自2021年3月10日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3月27日为41832元(112000×0.05%×747=41832元);3.判令***对上述第一、二项请求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费用全部由某乙公司、***承担。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10月9日,某乙公司(甲方、采购方)与某甲公司(乙方、供货方)、***(丙方、保证人)签署《设备购销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采购型号为Dolphin-L2、单价为135000元的管道检测机器人一套(备注:含***管道检测机器人控制软件V1.0)以及型号为Peek2s、单价为25000元的管道无线潜望镜一套(备注:含***管道潜望镜控制软件V1.0),合同总价款为160000元(含乙方将设备运抵交货地点的费用),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支付货款的30%即48000元给乙方,尾款70%即112000元甲方应在2021年3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乙方应在收到全部合同价款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第7.1.1条约定,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期足额支付货款,逾期支付货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须按本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使用设备;若甲方任何一期逾期付款超过30日,乙方有权选择下述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甲方承担责任:(1)限制甲方继续使用设备;(2)解除本合同;(3)要求甲方返还设备;(4)要求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5)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等)。第8.1条约定,丙方***系某乙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意为本次合同项下甲方货款及其他款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0年10月10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首期货款48000元。2020年10月13日,某乙公司在《货物验收单》上加盖公章,确认收到多功能管网机器人和无线管道潜望镜,验收意见为合格。某甲公司自认2023年6月6日某乙公司将管道检测机器人送回某甲公司处进行维修,后因某乙公司拒付维修费2200元故某甲公司扣下了爬行器部件。 以上事实有《设备购销合同》《货物验收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回单》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答辩、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某甲公司提交的《设备购销合同》《货物验收单》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某甲公司已经将货物交付给某乙公司,且经某乙公司验收合格的事实。双方约定尾款支付的时间为2021年3月10日前,现某乙公司未依约按时足额支付货款尾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继续付款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货款112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备购销合同》约定按照合同总价款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折算年利率为36.5%,某甲公司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本院认为该主张过高,考虑某乙公司逾期付款给某甲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酌定违约金以未付货款1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某甲公司诉请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某甲公司主张***对某乙公司所负的本案某甲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有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广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2000元及违约金(以未付货款人民币11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6元,由广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6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广西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