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53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CDEFGH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76637C。
法定代表人代毅。
被执行人唐皓,男,1984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40384E。
法定代表人唐皓。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皓、深圳前海天玑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9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508622.68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唐皓名下粤B1××**奥迪车辆、粤B6××**蒙迪欧车辆,上述车辆无法在本案中处理。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