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铭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某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15668号 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10层A座CDEFGH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7663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丁  云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