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9民初15668号
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社区清湖村***技园9栋10层A座CDEFGH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8676637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姣,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6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被告:***,男,汉族,199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瑞昌市。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元,已由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此款由原告深圳市***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 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丁 云 华